但在看似繁荣的市场下,版权方、音乐人却并未获得合理的时代红利。
按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现阶段数字音乐市场音乐人的版权收入占比理论上为30%,但是从整个数字音乐产业规模来说,国内音乐人的版权费实际上占比不足10%,且平台投资的唱片公司和普通唱片公司之间,结算条件往往相差数倍,更遑论两者之间还有流量资源配比上的巨大差异。
换句话说,在同样的音乐创作与传播环境下,国内音乐人从作品中所能够获取的收益比例相对更低。在整个行业的利益蛋糕划分中,唱片公司内部存在不平等的待遇,平台体系之外的普通唱片公司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收入结构健康程度方面存在的明显的结构性问题。
这种差距反映出我国数字音乐行业在利益分配机制上的深层次的问题。“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生态属于‘生产秩序依赖型’,而非‘责任秩序依赖型’。”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副秘书长赵一洲在“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保护困境与实践出路”线上沙龙上总结道,“面临的法律‘归责’问题实际上是小于利益‘分配’问题的。”本质上,就是强大的传播平台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和不可撼动的数字音乐领导地位,平台一切以商业利益为前提,自然治理起来就缺乏产业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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